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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连开罚单,浙商证券基金托管业务多项违规,财通证券员工处罚涉债券业务

15 03月
作者:小微|{/foreach}{/if}

浙江证监局连开罚单,浙商证券基金托管业务多项违规,财通证券员工处罚涉债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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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联社3月15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期连发罚单。直指券商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及机构合规管理漏洞。

  其中,因托管业务核心岗位人员经验不足、办公场所未独立以及子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等多项问题,被责令改正。则因两名从业人员彭瑜、杨玉因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此次监管动作并非孤立事件。根据易董数据,这已是浙商证券财通证券2026年以来第二次收到来自监管的罚单,显示出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内控质量的高度关注。

  托管业务多重违规,子公司合规缺位,浙商证券被责令改正

  从处罚情况来看,浙商证券此次收到的罚单则暴露出公司在业务架构与内控体系层面的系统性短板。经查发现,浙商证券在基金托管业务及子公司合规管理方面存在多项违规事实。

  首先,在核心的托管业务环节,浙商证券触碰了多条红线。监管指出,公司个别核心业务岗位人员不具备2年托管业务从业经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这是保障托管业务专业性与安全性的基本门槛。此外,浙商证券的托管业务办公场所未实现独立,违反了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关于物理隔离的要求。

  更为严重的是,浙商证券在软件层面也存在缺失。监管发现其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不完善,对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管理不健全。投资监督是托管人的核心职责之一,流程与标准的缺失意味着托管人可能无法有效履行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制衡职能,进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除了托管业务的直接违规,浙商证券在对子公司的管控上也出现了“真空地带”。浙江证监局指出,浙商证券对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不到位。

  这一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条款明确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随着券商业务多元化的发展,资管、私募及另类投资子公司已成为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也往往是风险高发区。母公司若不能将合规管理有效穿透至子公司,极易导致风险累积甚至外溢。

  基于上述事实,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执业规范失守,财通证券两人遭监管谈话

  根据浙江证监局发布的决定书,财通证券从业人员彭瑜、杨玉在从业期间,均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

  监管局认定,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尽管决定书未详细披露彭瑜、杨玉具体涉及的违规项目细节,但“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定性,往往指向在债券承销、受托管理或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缺失、核查不充分或信息披露不严谨等问题。在当前监管层强调“零容忍”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背景下,从业人员的个人执业质量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彭瑜、杨玉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且两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浙江证监局接受谈话。

  压实“看门人”责任,推动行业回归本源

  此次三张罚单的集中披露,恰逢监管部门对证券行业2026年发展主线的密集定调。在3月6日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证监会主席吴清明确阐述了对于券商等三类机构的监管工作方向。

  吴清指出,将着力引导行业机构专注主业、规范发展,对证券公司,推动修订出台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积极支持优质的头部机构做强做大,同时引导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更好促进完善治理、加强内控、优化服务、错位发展。

  尤为关键的是,吴清特别强调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把好发行上市的入口关,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同时,要切实加强保荐代表人监管,加快建设财务造假线索发现机制。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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